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即普通民众所称的“非吸”行为,其法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如下四点:未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假借以合法经营为幌子来进行吸收资金的行为;
通过各类传媒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以及举办推介会、发放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广大社会公众公然宣扬该项业务;
向社会大众做出明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将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相应的回报;
向社会公众,也就是那些没有具体指向性的广大人群,进行吸收资金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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