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质证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6-03 18:41:11 4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事诉讼质证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二、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在法庭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庭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已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

三、质证时必须对举证一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真实性无异议;

2、对真实性有异议;

3、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四、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证明对象无异议;

2、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提出具体异议和理由。

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如果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1、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依据前述的评估和分析,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

3、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4、质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5、必须就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明确发表意见。

6、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7、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8、对于对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9、质证策略应当与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10、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11、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12、质证意见务必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己方主张保持高度一致。

13、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14、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15、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因自认事实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六、对各类证据质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对“当事人陈述”质证时应当注意:

1、就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明确发表认可还是否认的意见;

2、如果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

3、在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法庭提出的问题,并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然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如果遇到一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当直接向法庭说明,并向法庭申请庭后核实,切忌没有目的地随意回答法庭提问。

七、对“书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书证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原则上拒绝质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的,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见的前提;

2、核实并确认证明对象是否与所质证据一一对应,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书证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该证据的前提

八、对“物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查看物证的实物,否则不对物证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2、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九、对“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确认该视听资料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在争议发生后形成;

2、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辑;

3、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真实的,应当明确予以确认。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应当慎重,以避免不利的鉴定结论,使法庭丧失对我方的信任。

十、对“电子数据”质证时应当注意:

1、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以及是否容易被一方当事人修改;

2、确认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如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的所有者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

3、如果电子数据是真实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实,应当予以确认。然后将质证重点放在证明对象及关联性方面。

十一、对“证人证言”质证时应当注意:

1、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确认是否有利害关系;

3、确认证人是否为知情人;

4、没有把握不轻易向证人发问;

5、对于单位向法庭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审核该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存续,且证明材料中是否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章。

十二、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重点分析鉴定结论中声明的适用条件和保留意见;

2、复核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复核其逻辑结构;

3、如果请求鉴定人员出庭,原则上应当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出庭参与质证。

十三、对“勘验笔录”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复核勘验笔录形成的参与人员及形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

2、应当用本案的其他证据或认定的无争议事实,复核勘验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以复核实其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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