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建议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双方都应本着实际便捷的原则进行约定。
在制定具体的探望时间表时,务必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业安排。
因此,每周一次的探望频率或许更为适宜。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您可考虑将争议提交至法院,由权威的司法机构依据客观事实,依法对您的探视权作出最终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时何地,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不得阻碍另一方对其子女的正当探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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