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时间:2024-03-21 02:42:31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农村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关于农村房屋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才会被视作有效,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双方均应具备与其签署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其次,合同所包含的各项条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真实且无任何欺诈成分;

最后,合同内容不得触犯现行法律、有行政管理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与公共秩序和民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相悖离。

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选择空间,他们既可选择以书面对立的形式来签署合同,亦可选择口头承诺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农村房屋确权到什么部门办理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主要有房管局和不动产局两个部门管理,其中交易监管在房管局,发证确权在不动产局。对于有不对产权证的房屋,当对房屋真正的所有权有争议时,还可能起诉到法院来确认房屋所有权。《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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