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制环境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其收益之犯罪已然被正式命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关于犯罪金额的具体认定,通常情况下应依据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之时,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若涉案财物的价格无法明确或者价格难以准确界定,则可考虑委托专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那些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且未经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便应当累积计算。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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