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一)未在试卷(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在试卷(答题纸)中作明显标记的;
(三)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和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四)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试卷(答题纸)上字迹辨认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二)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三)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四)损毁试卷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四)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应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证书。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由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
(二)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卷泄密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四)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题纸)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六)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七)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八)擅自修改考试软件或考试成绩的;
(九)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