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既遂后如何追究责任
时间:2023-08-16 20:42:35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食品监管渎职罪刑事责任追究: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29日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检下发的这个《通知》,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是提出要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比如,《通知》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其二是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作为当前办理职务犯罪的一个重点。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如天。这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最基本的公共法则。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波及面广、受害者众、社会影响恶劣,会引发一连串意想不到的社会矛盾。近年来,围绕食品安全出现的问题,已经多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从曝光苏丹红鸭蛋到揭开三聚氰胺毒奶粉迷雾,再到戳破瘦肉精神话,一连串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不仅刺痛了国人的神经,而且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此时相信任何人都有理由发出质问在食品市场上,我们有那么多的行政部门分兵把口,有那么多的法律法规,有多道严格的操作程序严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但是为何在实际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有两层重要的原因,其一是一些不法生产厂家、经营者、销售者唯利是图,无视食品安全法规及要求,丧失基本的公共道德和社会诚信,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大量生产、加工、销售问题食品,从中牟取暴利;其二是一些职能部门不作为,在食品生产及安全管理上表现为渎职、失职,其中不排除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从中贪污受贿,为问题食品大开绿灯的职务犯罪。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并不少,但为何这么多吃皇粮、有职权的职能部门却始终管不好一个食品市场,这的确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此次最高检下发《通知》,回应社会呼声,的确是振奋人心。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在追根溯源,深挖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黑盖子、保护伞,堵住食品安全管理上渎职、失职的漏洞,以司法之力保障食品安全。只有采取这样的强硬措施,才能充分发挥司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也才能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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