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汽车出现交通事故后的报废标准如下: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汽车报废办理材料
1、申请表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
(1)深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深户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相关证件原件
证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副本
5、特殊材料
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需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机动车在异地报废的,由异地负责报废,并将信息传到登记地车管所,由登记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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