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蓉宝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元福等房屋拆迁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3-06-08 22:34:44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成都市蓉宝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宝山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7)锦江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月23日,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蓉宝山实业公司签订了《拆除(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蓉宝山实业公司拆除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位于春熙路西段17号房屋,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并约定蓉宝山实业公司以红马商贸大厦一楼1047#、1048#、1051#、1052#建筑面积55平方米和二楼2040#、2041#、2042#、2043#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营业房与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进行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后,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将房屋交蓉宝山实业公司拆除,蓉宝山实业公司在原址修建了红马商贸大厦。1997年1月,蓉宝山实业公司将上述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使用,蓉宝山实业公司至今未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2007年5月25日,蓉宝山实业公司向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发出函告,称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至今不能将原房屋产权证及共有人房屋保持证交蓉宝山实业公司,也未说明任何理由,蓉宝山实业公司认为与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签订的《拆除(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缺乏法律依据,决定解除该协议。另查明,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系亲兄弟关系,其父母李郁廷、谢淑芬先后于1975年、1993年去世。李元福、李元成、李元祥、李元国及其父母的户籍地原为春熙路西段17号。1981年11月13日,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81)刑复申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66)刑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对李郁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退还原没收的本市反帝西路十五号(现春熙路西段十七号)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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