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以后翻供应该怎么样处理
时间:2023-03-06 21:02:30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经常出现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侦查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实践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时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一、共同犯罪口供一致能否认定犯罪

共同犯罪口供一致不一定能认定犯罪,因为人民法院在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如果有相关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如何才能凭借口供定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的,或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据此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当然,如果能根据客观证据证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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