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妻子正在离婚。私下里,丈夫将丈夫和妻子在家族公司的部分普通股转让给母亲,然后母亲在12月1日将其转让给其他公司,法院认为是恶意串通,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无效,离婚原因公司认为女方占有700万元,1999年9月9日是赵、陈二人2001年4月结婚的好日子,赵某与母亲刘某成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赵某持股90%,刘某持股10%
2007年,赵某山与陈某志的关系出现裂痕,而他们因为田某公司的财务问题产生了分歧。天某公司认为,陈某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数额为700万元。去年3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在此之前,双方的财产分配纠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07年12月12日,陈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然而,11月25日,赵某在未与陈某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天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了母亲刘易义
2008年7月11日,陈某与赵某的离婚案正在审理中。当日,刘某以44.8万元的价格将天某公司80%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三天后钱进入了刘的账户。同样是在7月11日,赵本山以5.6万元的价格将10%的股权转让给了河姆的一家广告公司。双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赵和他的陈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未对田的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而他对赵某与陈某的关系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得知赵某转让了自己的股份后,陈某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天谋公司是陈某与赵某结婚后成立的。因此,赵某所持公司90%的股份应认定为非法
由于赵某的母亲,刘某明知赵某未经陈某许可转让田某公司股权,并转让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的调职无效。将刘某的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也是无效的
另外,当他在广告公司充分了解陈某和赵某的婚姻状况时,将赵某持有的天某公司10%的股权转让也是恶意串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案一审后,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陈某与赵某离婚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准予二人离婚。今年1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股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陈某志、赵某山已离婚,股权转让纠纷已解决。天谋公司股权如何处理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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