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赔偿,根据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住宿费用,外地就医,配备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等费用;
4、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5、误工费由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
6、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有什么标准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标准是:
(1)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2)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3)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程序是什么
1、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
4、签订赔偿金协议;
5、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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