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受伤到以下程度算轻伤:
1、轻伤一级包括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四分之一以上,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二分之一,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2、轻伤二级包括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眼睑缺损,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眼部受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8)晶状体部分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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