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无论是选择“协议拆迁”还是“征地拆迁”,都有一种“协议拆迁”的形式。
协议拆迁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民事征地拆迁形式。不是相关部门牵头的拆迁,而是普通的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签订民事协议的方式,实现其房屋拆迁的情况。
协议拆迁对被拆迁方最大的好处是:没有协议,就不能强拆。然而,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1。协议拆迁,“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不是行政协议。
在民事协议中,拆迁方的违约成本较低,而保护被拆迁方利益的成本较高。我们面临的问题包括:村委会解散、拆迁办缺位等等。
在行政协议中,相关部门作为合格被告承担责任。与被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将高于协议执行的可能性。二是法律程序缺失: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公告办法等进行征收。,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而拆迁协议是开发商(或其他民事主体)采取行动,让被拆迁方签字。第三,“民事主体”的拆迁主体不受行政法规的限制,过于灵活。
协议拆迁指的是“协议”,只要双方就拆迁达成协议。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没有合法的征地拆迁程序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实现。签订拆迁协议后,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协议无效;
2。一方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拆迁协议,致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没有代理权限。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订立拆迁协议的。
6。这个主题是非法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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