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约定的一种特殊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执行不当,律师事务所将无法获得回报。如果债权到位,委托人将获得高额回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这表明风险代理的设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履行通知义务,委托人仍然要求风险代理,二是不属于所列四种以外的事件范围。
工伤赔偿案件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工伤赔偿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以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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