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会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会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金。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的程序
1、报案:(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2、就诊
(1)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3、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2)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3)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5)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6)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4、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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