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原投资人需通知债权人,此时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申报债权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作的专门规定,债权人在此时应及时申报债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
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因此,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仅限于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
但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有五年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在五年内不请求原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该责任消灭
即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不是无期限的,而是有五年的限制。若债权人不行使请求权,该债权债务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一方面对于原投资人是一种不利益,对于社会经济关系也是一种危险。因此,给请求权以五年时间的限制,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请求权,让债务人及时解除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保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因此,债权人应及时行使该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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