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哪些收养关系会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收养的。
3、收养人的收养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的收养有何法律后果
1、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明确了无效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2、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与被收养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恢复。也就是说,这种拟制亲属关系的消灭和原血亲关系的恢复是在收养行为开始时开始发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确认后发生效力。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
3、鉴于法院作出收养行为无效的确认和收养行为开始之间可能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可能基于非法的而产生许多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收养行为溯及既往地无效,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变化的权利义务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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