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视角下商业秘密与专利的不同
1.申请专利权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且需要公开,而商业秘密则一般不予公开;
2.专利保护范围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准,而商业秘密则根据其秘密性、价值性、竞争性、地域性、时效性等方面综合进行确认;
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其他不同之处。
二、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n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n(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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