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不退合不合法
时间:2023-07-21 18:14:41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预付款不退不合法。具体如下:

1、在消费者提前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款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如果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经营者将不退还已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款,该格式条款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在预付款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经营者无违约或过错行为,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应根据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2、如果预付款的性质是存款存款是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交易需要,没有担保功能,一般交付存款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存款作为付款,交易失败,存款应全额退还,即使违约,仍应承担退还存款的义务。

窃取预付款诈骗案

要求购货方将预付款存入银行,存折交由自己保管,再用偷窥所得的密码将存款取出占为己有———最近,厦门市法院连续发生数起这样的诈骗案件,其狡猾的诈骗方式应引起商海搏击者的警惕,案中暴露出的一些社会问题更值得深思。

(一)

1999年4月17日,山西省运城市永兴物业有限公司寇某满脸沮丧地来到厦门市集美刑警大队报案,原来他于4月9日至16日间,被江伟、陈辉以买卖走私香烟为名骗走57000元,这两人已不知去向。已在商海里摸爬滚打几十年的寇经理压根儿没有想到,让自己栽跟头的竟是几个农民。

1999年3月,安溪县魁斗镇溪东村人吴情根及其姐夫王建生来到厦门,租下东渡路68号1—302室,他们策划用两种方式行骗:一是假合资手段,即谎称自己有台湾亲戚欲办合资厂,让对方付款来厦购买设备,待收到汇款后卷款走人。二是假销售手段,即利用外地人缺乏经验,往全国各地企业、公司发送传真、邮寄商业信函,谎称自己有一批走私货物,要求对方带30%货款来厦门,加密存入银行后将存折质押给自己,再用偷窥的密码盗取存款。

从3月底开始,他们以租住处为据点,组织4名业务员,按《中国电话号码簿》上的地址天女散花地向选定的企业发送了中外合资企业意向书、广东恒通集团公司货物价格表,落款为广东恒通物业集团公司驻厦办事处江伟。至案发时止,他们共发送传真、信函1200余件,一些企业开始心动了。寇某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落入陷阱的。

4月9日,寇某收到了江伟的商业信函后乘飞机抵达厦门。10日上午,两人来到集美,住进集美宾馆,此时,化名驻厦办事处经理陈辉的吴情根出现了,双方开始了一场真真假假的谈判。在谈判中寇某坚持要验货后再交钱。见此情景,吴情根搪塞说走私货藏在秘密点,带人去看不方便,同时买了两盒真三五香烟当作样品交寇鉴别。寇看后放心了,与吴情根达成了购买100箱三五香烟的协议,并通知永兴物业公司寄来5.7万元。吴情根就提出:我们的规矩是你方将钱存入银行,加密后将存折交我方保管,密码仅由你掌握,待香烟运抵永兴物业有限公司后再告知我方密码。寇某一听,觉得这种付款方式可靠,便当即表示同意。

4月15日,吴土城带寇某来到厦门工商银行江头支行,以许陆锋的名义存入5.7万元。这时,另一个案犯吴梅国(系吴情根同村人)露面了。在寇办理存款手续的当儿,吴梅国神不知鬼不觉地闪到寇身后,偷窥了寇设置密码的全过程。中午,寇将存折交给吴情根,吴情根一面与寇共进午餐,一面将存折交给吴土城,指使吴土城一起去窃取存款。当日下午,吴土城从银行取出37000元。次日,又取出20000元。至此,预付款已被悉数窃领,并被吴情根、吴土城、吴梅国三人均分,而寇某对此浑然不知。

4月16日上午10时许,寇某接到了自称是陈辉的同事刘先生的电话,称因走露风声,陈辉和江伟已被公安抓了,要求寇迅速转旅社以确保安全。糊里糊涂、又惊又怕的寇某连忙转到集美大学航海学院招待所。住下后,他又打传呼给刘先生,刘先生让他再等两天。这时的寇某渐生疑虑,便急忙到江头支行欲把存折挂失。得知5.7万元已被全部窃领,寇顿时如雷轰顶,知道自己被骗了。17日,寇向公安机关报案。

6天后,集美刑警大队在东渡路68号1—302室将吴情根抓获。而其余案犯已畏罪潜逃。案发后,吴情根家属共退缴赃款2万元,寇某带着3.7万元损失的惨痛教训伤感地踏上归程。近日,吴情根被厦门集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

无独有偶,一起伎俩相同的诈骗案也在厦门市湖里区上演。

1999年1月,安溪县长杭乡村民苏春法、苏青宁、苏大安、苏青法与杨光华等人凑在了一起。与吴情根等人一样,他们把一封封信当作诱饵雪片般地撒向全国各地。

1月底,江苏南京某公司经理高某收到了他们发出的谎称能提供低价走私香烟的来信。1月21日,高某迫不及待地飞往厦门,被安排在金玉酒店住宿。下午2时许,化名某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厦办事处吴主任、业务员何小强的苏春法、苏青宁笑容可掬地与高某步入谈判桌,双方很快达成协议。两人要求高某将预付款79700元存入东渡邮电局。事后,两人称为验证款是否属实,要高某与他们一起到东渡邮电局现场操作取点钱出来。高某哪知是计,竟然应允。当高某取钱按密码时,守候在傍的苏大安、苏青发乘机偷看了密码。高回到金玉酒店后,苏春法、苏青宁将该存折骗到手,交给杨光华。1月22日,79700元被全部冒领。高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11日,苏春法、苏青宁、苏大安、苏青发4人被抓获。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证实四苏合作诈骗高某79700元的犯罪事实成立,最后判处四犯均犯诈骗罪,其中判处苏春法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苏青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

上述两个案件的诈骗手段如出一辙,行骗过程看起来不露痕迹,但行骗手段并不高明。为何案犯们能屡屡得逞案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人们反思:

———被害人贪图小利、轻信他人的急功近利思想是助长诈骗的温床。

———被害人在设定存款密码时马虎大意为预付款被冒领埋下隐患。

———金融机构一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规定没有得到严格落实,为诈骗犯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一米线规定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在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这些规定在一些金融机构成了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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