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建工集团:
目前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有的起重机械设备无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有的无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有的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等。这些问题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
二、单独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业务的企业必须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不得承揽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业务。
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按方案措施要求监督实施。
三、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出示该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凡无“两证”的建筑起重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四、施工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执行。
五、检验检测机构在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出示合法的资质证书,并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不得漏项,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六、施工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合格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站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一)起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使用维修档案等;
(二)建筑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件的维护保养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及机械操作人员的上岗证;
(七)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在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对其安全性能的检测报告。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站对施工单位的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登记标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此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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