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青岛社保缴费规定,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依据以上政策规定,2017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4730元,下限为2946元。
2017-青岛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说明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缴费上限为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3428元);缴费下限为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946元);
2、缴费比例:单位缴纳比例18%,农业个人缴纳比例8%,城镇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13428元;
缴费基数下限:2946元;
2、缴费比例:单位缴纳比例9%,农业个人缴纳比例2%,城镇个人缴纳比例2%;
二、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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