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将允许通行;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情况;当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行为时;若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则允许通行;由于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导致的;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若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则允许通行;若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导致违法行为,则合法机动车将被记录;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一)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将会被允许通行;
(二)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情况;
(三)当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行为时;
(四)若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则允许通行;
(五)由于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导致的;
(六)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若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则允许通行;
(八)若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导致违法行为,则合法机动车将被记录;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允许通行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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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执行紧急任务、机动车被盗抢、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行为、交通警察处理现场、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等情形,均允许机动车通行。但若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要求或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导致违法行为,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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