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张掖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受理条件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有信息者;
2.申请人必须是现注册机关为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的,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因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需要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3.申请人未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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