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当公民,正当共同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2.投资人持有股份。3.上述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4.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足额纳税,正当经营,公司及代表公司工作的任何职员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5.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入行任何对外担保及任何典质流动。6.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设定任何留置权,典质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等等。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办理股权转让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以来也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转让;也就是说,受让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后,方可取得股东身份。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对于股权质押质押方是谁
对于股权质押的质押方,一般就是出质人,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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