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理对方的精神病问题?
时间:2023-07-12 11:11:27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方有精神病离婚处理: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协商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如果是完全无法识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向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委会,单位为监护人。

监护人变更后,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开庭时需要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

未离婚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可以吗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免除和灭失。即使夫妻未离婚,此时子女基于亲权要求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也应获得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第五百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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