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时间:2023-02-12 14:30:24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063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上述第1063条的规定。

一、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分以下情况:

(一)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

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二)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

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三)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二、工资存父母卡里算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只要是从领结婚证开始,夫妻共同所得的钱(不论男女双方)都是共同财产,不管你使用什么方式转移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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