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如何处理对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离婚后处理对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方法是: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隐匿财产的行为表现为:
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个人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个人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4.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三、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离婚后二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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