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非法持有铅弹如何判刑
行为人非法持有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接受枪支、弹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私藏实际上是非法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但这种区别并无实际意义。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来源没有限制,如他人赠与的、自己拾得的,但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的关系是什么
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私藏都是非法保存、控制、支配枪支、弹药的行为,难以从行为本身的表现形式上区分这两种犯罪。根据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故此外的保存、控制枪支、弹药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是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相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以及两罪差别悬殊的法定刑来看,做出上述区分具有定合理性。但是,对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没有直接关联,但保存、控制大量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而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从法条关系上说,可以认为,第128条第1款是普通法条,第125条第1款是特别法条。
四、非法持有弹药罪与非罪如何区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1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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