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1-29 17:16:03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为:

患者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法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方式有:

1.当事人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

3.提起诉讼等。

当事人可以在协商、调解不成后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材料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需要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有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双方成立医疗合同关系的证据。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4.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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