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昨天公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实现了转移接续。参加两种保险的人员,以退休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否达到15年为界,满15年的可申请转入职工保险,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不足15年的,则从职工保险转入居民保险,享受居民养老待遇。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昨天公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实现了转移接续。参加两种保险的人员,以退休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否达到15年为界,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部分不转移,但这丝毫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待遇
(1)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2)享受的待遇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规定各不相同,详细待遇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六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实现了转移接续。参加两种保险的人员,以退休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否达到15年为界,满15年的可申请转入职工保险,享受职工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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