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办理流程
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待遇领取
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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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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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缴费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七、注意事项
1、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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