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申报主体的审核确认。一般情形下,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主体资格,但是担保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受偿。
2.债权申报金额的审核确认。担保债权人应就全部债务申报债权。
3.债权性质的审核确认。如果是不动产抵押只要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除非抵押物预告登记时间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一年以内的;如果是动产抵押,则管理人须审核其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和公告,如果没有办理,则不应认定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二、破产清算的提出条件
破产清算的提出条件如下: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三、破产清算的程序
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接管公司。
3.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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