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1、一般担保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担保责任的责任是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或者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合同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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