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多久清偿债务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的请求不是给付请求,而是确认或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则无权申请支付令。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了存在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不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住在中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申请支付令。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n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n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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