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及时调整的,我省将不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确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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