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者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
1、受害人、其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2、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以及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3、法院一方做出的人身保护令裁定;
4、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民法典遭遇家庭暴力人身保护措施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遭遇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这里的受害人指的是:1、已经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当事人;2、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就可以自己申请;如果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没有办法自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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