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同胞鉴定:旨在对同一父母所生的全部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准确判断及验证。
2.半同胞鉴定:可按照血缘关系深浅程度划分为同父异母与同母异父等不同类型的兄弟姐妹间亲子鉴定。
3.父系亲缘关系鉴定:主要包含了如爷孙、叔侄、兄弟、堂兄弟、堂叔侄等各种可能存在的亲属关系,只要这些亲戚中的成员皆为源于同一位祖父的男性后代,即可开展相应鉴定工作。
4.母系亲缘关系鉴定:主要包括了外祖母与外孙子、外孙女,以及姨妈与外甥、外甥女的亲属关系鉴定。只要这些亲戚中的成员皆为源于同一位外祖母的女性后代,便符合开展此项鉴定的条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条三
严格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使用
(一)核对当事人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当事人进行拍照。
(二)严格提取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至少二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三)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依煦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亲子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符合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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