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n(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n(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n(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n(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n(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n(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n(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n(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n(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n(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n(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n(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n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全文7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