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诈骗罪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被依法拘留后返还赃款并不能成为其获得释放的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诈骗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办理机构将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非行政拘留。
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即便能够积极退还赃款,仍然无法改变其被刑事拘留的现状,除非经由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取证,发现确实缺乏充足的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成立,且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方有可能解除对涉案人员的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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