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亲生父母未有特殊声明,其所赠送的房产便被视作是配偶间的共有财产,且在需要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皆可享有参与分割的权利。具体而言,对于此类房产的分配方式与份额应由配偶双方自主商议决定,如经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提起诉讼交由法院裁决具体的分割方案。
然而,若亲生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仅为赠与其中一位配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视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在离婚的情况下,也应归属受赠方独自所有,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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