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盘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流程
1、申请与受理,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符合要求进行下一环节,不符合的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3、颁证与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盘锦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与网上申报相同版面的1寸免冠照片一张
2、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条件允许时通过有关部门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4、身份证原件。(条件允许时通过有关部门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5、思想品德和无犯罪记录情况个人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政府部门核查)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三、盘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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