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具体的数额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进行确定。
一、抢劫罪认定需要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涉及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抢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伤害他人身体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如是抢夺犯罪,要讯问有无随身携带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用以证明:
1、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
2、在案发时间内被害人携带的财物种类、特征、价值,以及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告知证人有关案情的内容。
(三)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如所抢劫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药及下了药的饮料等。
(四)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如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制造、提供刀具、枪支、麻醉药物、手套等物的证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抢劫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七)尸检报告、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医院病历资料如X光片、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用以证明尸检报告、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主治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及检察机关对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所作文证审查。以证明暴力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抢救及时与否、措施是否得当、死亡或重伤后果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直接关系。
(十)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旅社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二、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正确认定抢劫罪,就是要严格划分抢劫罪的罪与非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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