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设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0人。“代表人数应根据第13条的规定确定。员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由企业管理机构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团长与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处理暂时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第十五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和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八条听取企业经营管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审查、批准或否决集体协议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第二十条监督《劳动法》的实施,法律法规和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4)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的员工主管和员工代表;(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或者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依法提请审议的,企业对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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