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对教师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3、刑事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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