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劳动关系与个人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专家认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定义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宏观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即所谓个别劳动关系、集体或团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关系,既是一种互相联系的逐级包容关系,又是在性质和法律特征上有所区别的具有相
对独立形态的社会关系。
(一)区别
1.当事人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二、集体劳动关系的权利表现
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团结权、谈判权、参与权和罢工权。目前,中国对于前三种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罢工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成为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两个重要机制。但从整体上来看,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比较严重,集体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着协商不到位,,用不明显的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实行了较长的时期,但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职代会作为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发挥的实际作用越来越有限。集体劳动关系的非规范性,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原因外,其根本原因在于工会缺乏与企业方对等的谈判能力和制约力量。
它以工会等形式表现。员工通过组成一个集体,推行出集体的代表人,对员工集体的利益进行维护,如果用人单位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就可以站出来与用人单位谈判。不过目前集体劳动关系并不十分规范,还有进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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