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情况下,医学协会的资深专家团体成员应该主动避免参与处理:
首先,当他们身为医疗事件争端中的涉事者或其直系血亲时;
其次,当他们与医疗事件产生利害冲突时;
再次,如果他们和医疗事件争端中的当事人存在其他利益关联,可能会对公正性的鉴定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