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直接结算提供支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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