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条款应认定为有效。但是,劳动合同与之不同,由于劳动关系涉及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且基于劳动合同订约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谈判实力大多数是不平等的,因此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明显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自然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仅仅采用“自动续签”的方式,缺乏了单独签订的行为,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此类条款容易被确认为无效条款
租赁合同到期如何续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续租,应当提前签好合同,否则就趁早寻找新房屋,免得到时无处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后,原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没有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果延长了租赁期限,租户应当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逾期使用费。
(三)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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