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3.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4.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和汇交的要求,开展整合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汇交。
广西交通事故5千元可“私了”
昨日,记者从实施《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即日起,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且车辆可移动的交通事故可私了。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经过近两年的试水,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提高了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办法》正式实施后,车辆理赔费用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5000元。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白建凌介绍,在日常行车中发生的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存在无人员伤亡、刮碰轻微、车辆还能开动的特点。但这些可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却不愿意私了,仍然报警等交警到场处理,道路交通在一定程度上,也因此而造成堵塞。
人保财险河池市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周明芈主任表示,目前全市有11个理赔经营单位负责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务,但是自该《办法》在我市试行两年来,仅有五成的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由于事故各方当事人可能对事故责任的看法不一;有的当事人担心保险报不了,对方反悔;也有当事人担心,万一私了后车辆移动,找不到相关证据等原因,更愿意苦等交警到场处理。
周明芈认为,正式实施《办法》后,不仅意味着驾驶人在依法自行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了依据,更将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人们工作生活的影响,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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